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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綜合報導】台中市一名林姓小三與人夫通姦,怕大老婆挨告,表達願意挨揍換取和解,沒想到等到大老婆追訴妨礙家庭的告訴期滿,小三立刻告大老婆傷害、公然侮辱。

林姓女子介入人夫家庭,在前年7月被男子妻子發現後,小三怕挨告,因此透過外遇對象的母親,表示願意讓大老婆「揍一頓」來消氣,換取和解。沒想到雙方一見面,大老婆果真立馬上前賞了小三幾巴掌,還怒罵「不要臉的女人腳開開」。

沒想到此事並沒完結,小三等妨害家庭告訴期過了以後,控告大老婆公然侮辱和傷害,求償60萬元;大老婆反駁,是小三自願挨打,並反控小三妨害家庭求償100萬元。

台中地院指出,小三只告訴林母願意被打罵換和解,究竟是真心同意忍受、還是一時客套話,其真意未明也可能已事後反悔,大老婆未再確認,即一頓打罵,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

法官考量2人經濟狀況和受傷程度,判大老婆要賠小三2萬元精神慰撫金;至於小三破壞林妻家庭,造成大老婆精神痛苦則要賠償20萬元。看來小三千算萬算,應該都沒算到自己白白挨打還要多賠18萬。

【動新聞】法官英明 小三被打還倒賠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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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犯男人的錯不是賤

大老婆告小三通姦,而老公都沒有出面回應,就好像路人甲乙丙,沒有介入。元配提告小三通姦罪,而這是一個策略應用,也是一個追溯期的問題,因為通姦罪的時效是180天,六個月的期限,從由警方帶去進行抓姦的那一刻起,至六個月期中,可以選擇提出告訴,或是選擇不提告,但只要六個月過後,就會沒有效用了。

 

小三也想到一招,小三讓大老婆打、踹、踢,但是不要提告,這招果然有效。小三等到六個月追訴期過後,反向提告大老婆公然侮辱和傷害,這件事到了法官手上,結果大老婆提出100萬的賠償,小三提出60萬的公然侮辱罪,結果法官判決小三要賠償20萬,大老婆只要賠償2萬元。我們法律對婚姻判的罪都不重,而對於破壞其他案件人權、人命就會判得較嚴重。

家庭與婚姻價值是近來最熱門的話題,除了多元成家法案之外,通姦除罪化也激起了許多辯證。為因應兩公約國家報告總結意見中通姦罪被明白指摘違反人權,法務部在日前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會中正反意見不同。然而,某些討論和想法卻讓我們感覺回到一九四○年代刑法制定之初通姦是否要除罪化的辯論,不禁讓我們覺得時光錯亂。

有人將通姦罪看作是性解放運動,認為除罪化論者是家庭婚姻崩解之元兇,也有人開始將通姦被害者等同於性侵被害者,認為保障元配對抗囂張的小三是國家的義務,更有人提出刑法處罰還不夠,應該讓第三者不能結婚、不能享有財產權也不能有非婚生小孩的親權。也有國家執法者主張進入婚姻的女性應該純潔、順從丈夫,並認為本身違反忠誠誡命的人都不能主張人權或平等。這些反對除罪化的論述,都以捍衛婚姻與家庭以及子女保護之名,然而,難道我們仍處在為了婚姻和家庭必須要踐踏平等和人權的時代嗎?

通姦罪的處罰是一個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的法規,從法務部要求各地檢署提供的2008年至2012年之案件資料來分析,通姦罪不論偵查期間之告訴、告訴撤回、起訴, 或是審判期間之告訴撤回、有罪判決,均呈現具有統計學上顯著性的性別差異;從通姦罪有罪判決結果論,有罪之女性較男性為多,相較於其他犯罪男多於女呈現六倍差異的情況相比,通姦罪之處罰顯然對於女性不利。

該罪處罰女多於男的性別差異原因,可以從各種被告撤回率來分析,對於夫的撤回率高達51.9%、對妻的撤回率為43%、對於女性第三者撤回率下降為31.7%、對於男性第三者的撤回率則僅22.8%,同時,統計分析顯示妻比夫更願意同時撤回對於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告訴,這與社會對於夫或妻的外遇評價和是否選擇原諒的態度一致。

造成此種處罰差異的性別偏見,會造成法規的事實上歧視。雖然歧視不是法規本身的規定所導致,然而CEDAW的精神在於性別的實質平等,從法規的執行結果論,該法已經造成實質平等違反。參考我國施行「性別平等大步走計劃」,若法規執行結果具有3%以上之性別差異即應認定違反性別實質平等納入修法或廢除之改善方案中,依以上統計通姦罪處罰的性別差異達54%比45%,應立即納入法規審視程序檢討。

在這些被處罰的女性當中,有百分之四十是我們以為通姦罪該保障的已婚女性,這些受到通姦罪告訴及處罰的女性,與婚姻中的其他女性一樣,在經濟上為弱勢、或為家暴受害者,她們也有許多悲慘的故事,她們因為犯了一個「所有男人都會犯,但女人犯了就是賤」的錯,而失去了子女和尊嚴、並背上前科。

她們也因為對於婚外情男女的不同評價而被社會的多數選擇放棄,因汙名化而不敢發聲,甚或被父權論者認為不法者不能主張人權。在此我們必須問,為了保衛婚姻,我們真的有必要以國家權力的最嚴厲手段來「預防」及處罰這個男女都有可能犯的錯嗎? 而作為向來主張性別平等的倡議者,真的在此刻願意與講性貞操和順從的父權者站在同一陣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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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是說通姦這件事情不用透過法律來除去,結婚是男女雙方合意的行為,自從結婚改成登記制度後,很多事情就慢慢變化,反映出性的開放程度,那這是社會上的一個趨勢,婚姻和性有百分之百的關係,婚姻是兩情相悅組成的家庭,那組成的過程中,包括了茶米油鹽醬醋糖、食衣住行育樂,共同經歷過許多事情,可是最重要的是性行為。

 

會有外遇,不會單純的只是打牌或是筆友的關係,其實是跟性有很大的關係,外遇就是婚外與另一個性對象的結合,而這個人性如果要愛上對方,所以一個人拿棉被,一個人拿草蓆,然後共築一個安全、可以快樂的地方,這個動作會影響原來的元配,這存粹是法律的制度。

 

那若沒有法律制度、沒有婚姻,或是兩人都沒有婚姻關係,而現在演員柯叔元也和他太太離婚,和他小十幾歲的在一起,這是很特殊的,很難分辨出是法律還是道德。

 

這是因為每個環境的不一樣,在十年前,闖紅燈是道德還是法律?在台灣,可能覺得闖紅燈沒什麼大不了,但在先進國家美國,闖紅燈示犯罪的。由於每個人來自不同的生長家庭,有可能有人爸爸是教育部長,注重於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可是配偶的爸爸是經濟部長,注重於錢很重要。所以每個人觀點不一樣,見解不一樣,這樣的結合,造成婚後產生許多糾紛,幾乎每個人都有感情上的問題,而感情上的問題,看有沒有大到需要找外力來幫忙解決,有多少的女性,有多少的心聲,都生長在痛苦裡面,婚姻是這樣的結合,可是卻給他一個自由的選擇,因為婚姻只是情感性的,所以婚姻是最好的制度也是最難維持的。

 

現今有需多專家,都有一個盲點,他們都以尾巴的數字來統計。簡單以外遇數,蒐證數,抓姦數,提告數。這四個數字,關係到庶民的生活,而婚姻狀況有問題與採取法律行為的,機率並不高,所以越往後面的數字,數目越少。

 

因為性解放,使婚姻有保障的原因,數據當中2008年~2012年女性較多被懲罰,因為女性較多撤銷告訴,女性會考慮有沒有金錢再繼續下面的步驟,那男性沒有撤銷告訴,進而法律想讓通姦除罪化,但這樣是否會比較好?

 

事實上,通姦除罪化性對於女性不太保險,也不一定能夠解決問題,這不是說通姦除罪化會讓人卻步,用刑案卡住,就會有人想偷偷來,那如果刑案拿掉改以用民是的手法來處理,這樣會造成更氾濫的。我們不能因為女性被處罰的多,而就把通姦除罪化這條刪去,那如果是男性較多人搶劫,那搶劫罪就要刪除嗎?不能因為兩性有一方被處罰的多,而將法律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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